孙金山律师,前优秀刑事法官,现优秀刑事律师,供职于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自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孙律师一直专注于刑事领域,只办理刑事案件,至今已审理、辩护全国各类刑事案件200余宗,其中不乏公安部督办、最高法指定管辖及各省有一定影响力的重大刑案,屡获当事人高度评价: 在审结陈某某水车致死人命一案后,家属给其送来了写有“某市第一案,金牌法律人”的锦旗; 在辩护苏某销售假药一案时,苏某称其为“正直正派好律师”,逢年过节经常邮寄感谢信表达对孙律师的感恩; 在辩护罗某某诈骗一案后,家属给孙律师发来感谢信:“……千言万语也表达不了我现在的心情,这一生能遇到您是我们的荣幸,感谢您对我们的好……”; 在辩护张某某协助组织卖淫、诈骗一案后,家属给孙律师发来感谢信:“……十年法磨剑,寒光锋芒现,大道心中存,只为正清源,你们是共和国的律师,你们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捍卫者。能遇到您是我的运气……”; 在辩护郑某某合同诈骗一案时,家属称:“孙律师,您是一位优秀、卓越、非凡、正义的好律师!”; 在辩护郭某非法经营一案后,家属给孙律师发来一条微信说:“孙律师,刚才看到一篇文章,说的是不要在巨大的压力下顺应环境,坚守内心,响应内心的呼唤,让我想到了您……”; ……。 孙金山律师一直秉持“办一个案子,交一个朋友”的理念,力争将每一个案子都办成精品,让委托人发自内心的肯定与感恩。 孙金山律师曾办理的全国各地有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1、 郑某某3亿元合同诈骗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2、 蔡某某1亿元合同诈骗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检察院; 3、 赵某某1200万元合同诈骗案——上海市二中院二审; 4、 刘某某制造毒品案——【公安部督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5、 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公安部督办、最高法指定管辖】上海高院二审; 6、 卢某某贩卖毒品案——上海二中院一审、上海高院二审; 7、 丹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涉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8、 闫某某75人电信诈骗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9、 苏某销售假药案——浙江省义乌市法院一审、金华市中院二审; 10、 郭某非法经营案——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法院一审; 11、 宫某某非法经营、逃税案——最高法、最高检申诉; 12、 温某某网络技术盗窃第三方支付公司案——上海一中院一审; ……。 孙金山律师认为,一名好的律师必须终生致力于敬业修德。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德”是根,“才”是叶。有德无才不可怕,只要持续“修炼”,终将枝繁叶茂。 “弱水三千,只取一瓢”。孙金山律师只办理刑事犯罪案件,全国办案,每年受理案件原则上不超过8宗,以确保案件质量。 联系方式:13305336984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228号金融大厦17层。
查看更多》》刑事案件家属是否可以提供证据?
在刑事司法程序中,提供证据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它有助于确立事实真相,评价被告人的罪责和进行公正审判。然而,有时候被害人的家属可能会参与提供证据的过程,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的进展和判决结果。而对于家属是否可以提供证据,存在着一些争议。
一方面,支持者认为被害人的家属作为直接利害关系人,应该被允许提供证据。他们认为,家属对案件有更深入的了解,并可能拥有与案件相关的重要信息和证据,这些信息和证据有助于查清案件的真相,为受害人讨回公道。家属提供的证据可以是现场照片、录音、视频等,或者是对被告人的行为、动机、嫌疑等方面的陈述。这些证据可以补充其他证据,提供更全面的案件材料。
另一方面,反对者则主张家属不能作为证据提供者。他们认为,刑事案件的证据应该以客观、公正和法律规定的方式获得,不能具有个人主观色彩。家属的情感参与会导致证据的片面和不客观,可能会引入个人偏见、误解或错误的信息,从而干扰案件真相的查明。此外,他们也担心,如果家属被允许提供证据,可能会开启一个很难控制的局面,导致更多的主观因素影响司法判断。
实际上,对于家属是否可以提供证据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国法律体系和刑事司法程序也存在差异。在某些国家,家属的证言可能被视为一种形式的证据,并接受法庭审查。而在其他国家,家属的证言则可能被视为陈述性证据,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验证。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家属提供证据,都需要权衡公正与实用性之间的平衡,确保刑事司法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综上所述,家属是否应该提供证据存在争议。在刑事案件中,家属提供的证据可能有助于查明真相,但同时也可能带来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为了维护刑事司法的公正和合法性,需要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不断完善,以确定家属提供证据的条件和使用范围,并确保审查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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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家属是否可以提供证据?
在刑事司法程序中,提供证据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它有助于确立事实真相,评价被告人的罪责和进行公正审判。然而,有时候被害人的家属可能会参与提供证据的过程,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的进展和判决结果。而对于家属是否可以提供证据,存在着一些争议。
一方面,支持者认为被害人的家属作为直接利害关系人,应该被允许提供证据。他们认为,家属对案件有更深入的了解,并可能拥有与案件相关的重要信息和证据,这些信息和证据有助于查清案件的真相,为受害人讨回公道。家属提供的证据可以是现场照片、录音、视频等,或者是对被告人的行为、动机、嫌疑等方面的陈述。这些证据可以补充其他证据,提供更全面的案件材料。
另一方面,反对者则主张家属不能作为证据提供者。他们认为,刑事案件的证据应该以客观、公正和法律规定的方式获得,不能具有个人主观色彩。家属的情感参与会导致证据的片面和不客观,可能会引入个人偏见、误解或错误的信息,从而干扰案件真相的查明。此外,他们也担心,如果家属被允许提供证据,可能会开启一个很难控制的局面,导致更多的主观因素影响司法判断。
实际上,对于家属是否可以提供证据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国法律体系和刑事司法程序也存在差异。在某些国家,家属的证言可能被视为一种形式的证据,并接受法庭审查。而在其他国家,家属的证言则可能被视为陈述性证据,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验证。无论是支持还是反对家属提供证据,都需要权衡公正与实用性之间的平衡,确保刑事司法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综上所述,家属是否应该提供证据存在争议。在刑事案件中,家属提供的证据可能有助于查明真相,但同时也可能带来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为了维护刑事司法的公正和合法性,需要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不断完善,以确定家属提供证据的条件和使用范围,并确保审查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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