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金山律师,前优秀刑事法官,现优秀刑事律师,供职于北京市盈科(淄博)律师事务所。自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孙律师一直专注于刑事领域,只办理刑事案件,至今已审理、辩护全国各类刑事案件200余宗,其中不乏公安部督办、最高法指定管辖及各省有一定影响力的重大刑案,屡获当事人高度评价: 在审结陈某某水车致死人命一案后,家属给其送来了写有“某市第一案,金牌法律人”的锦旗; 在辩护苏某销售假药一案时,苏某称其为“正直正派好律师”,逢年过节经常邮寄感谢信表达对孙律师的感恩; 在辩护罗某某诈骗一案后,家属给孙律师发来感谢信:“……千言万语也表达不了我现在的心情,这一生能遇到您是我们的荣幸,感谢您对我们的好……”; 在辩护张某某协助组织卖淫、诈骗一案后,家属给孙律师发来感谢信:“……十年法磨剑,寒光锋芒现,大道心中存,只为正清源,你们是共和国的律师,你们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捍卫者。能遇到您是我的运气……”; 在辩护郑某某合同诈骗一案时,家属称:“孙律师,您是一位优秀、卓越、非凡、正义的好律师!”; 在辩护郭某非法经营一案后,家属给孙律师发来一条微信说:“孙律师,刚才看到一篇文章,说的是不要在巨大的压力下顺应环境,坚守内心,响应内心的呼唤,让我想到了您……”; ……。 孙金山律师一直秉持“办一个案子,交一个朋友”的理念,力争将每一个案子都办成精品,让委托人发自内心的肯定与感恩。 孙金山律师曾办理的全国各地有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1、 郑某某3亿元合同诈骗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2、 蔡某某1亿元合同诈骗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检察院; 3、 赵某某1200万元合同诈骗案——上海市二中院二审; 4、 刘某某制造毒品案——【公安部督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5、 陈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公安部督办、最高法指定管辖】上海高院二审; 6、 卢某某贩卖毒品案——上海二中院一审、上海高院二审; 7、 丹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涉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8、 闫某某75人电信诈骗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9、 苏某销售假药案——浙江省义乌市法院一审、金华市中院二审; 10、 郭某非法经营案——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法院一审; 11、 宫某某非法经营、逃税案——最高法、最高检申诉; 12、 温某某网络技术盗窃第三方支付公司案——上海一中院一审; ……。 孙金山律师认为,一名好的律师必须终生致力于敬业修德。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德”是根,“才”是叶。有德无才不可怕,只要持续“修炼”,终将枝繁叶茂。 “弱水三千,只取一瓢”。孙金山律师只办理刑事犯罪案件,全国办案,每年受理案件原则上不超过8宗,以确保案件质量。 联系方式:13305336984 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228号金融大厦17层。
查看更多》》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用于证明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材料和事实。下面将详细介绍刑事诉讼证据的类型和特点。
刑事诉讼证据的类型主要包括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和当事人陈述等。
首先是物证,物证是指作为犯罪事实的直接表现而具体存在的物品,如凶器、毒品和现场痕迹等。物证是最直接、最可靠的证据之一,它可以提供被告人犯罪的客观事实,对案件的判决结果起到重要的作用。
其次是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证据形式。证人证言是指目击或了解与案件相关情况的人对所知情况的陈述和说明。证人证言通常需要经过法庭询问和盘问,在证据收集和审判过程中,提供关键的信息和证实被告人的罪行或无罪。
另外,鉴定意见也是刑事诉讼中常见的证据形式。鉴定意见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或专业人员对案件相关的物证或技术问题进行鉴定,为法庭提供专门的意见和结论。比如,在毒品案件中,化学鉴定部门可以对涉案毒品进行鉴定,提供毒品的成分和数量等信息,为判决结果提供依据。
此外,视听资料也是一种常见的刑事诉讼证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摄影等记录方式,可以提供案件发生时的真实场景和证明某些事实的重要信息。比如,在发生抢劫案件时,现场监控录像能够清晰地记录抢劫者的行为和面貌,为案件破案和定罪提供直接的证据。
另外,书证也是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形式。书证是指书面材料,如合同、账目、通知书等。书证可以提供相关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明,为案件的查清和定罪提供重要线索。
最后,当事人陈述也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证据形式。当事人陈述是被告人在辩护过程中对案件事实和自己的行为进行陈述和解释。当事人陈述可以提供被告人自述的案发经过和相关情况,对法庭判断被告人有罪或无罪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证据包括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和当事人陈述等多种类型。这些证据形式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作用,在刑事诉讼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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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用于证明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材料和事实。下面将详细介绍刑事诉讼证据的类型和特点。
刑事诉讼证据的类型主要包括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和当事人陈述等。
首先是物证,物证是指作为犯罪事实的直接表现而具体存在的物品,如凶器、毒品和现场痕迹等。物证是最直接、最可靠的证据之一,它可以提供被告人犯罪的客观事实,对案件的判决结果起到重要的作用。
其次是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证据形式。证人证言是指目击或了解与案件相关情况的人对所知情况的陈述和说明。证人证言通常需要经过法庭询问和盘问,在证据收集和审判过程中,提供关键的信息和证实被告人的罪行或无罪。
另外,鉴定意见也是刑事诉讼中常见的证据形式。鉴定意见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或专业人员对案件相关的物证或技术问题进行鉴定,为法庭提供专门的意见和结论。比如,在毒品案件中,化学鉴定部门可以对涉案毒品进行鉴定,提供毒品的成分和数量等信息,为判决结果提供依据。
此外,视听资料也是一种常见的刑事诉讼证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摄影等记录方式,可以提供案件发生时的真实场景和证明某些事实的重要信息。比如,在发生抢劫案件时,现场监控录像能够清晰地记录抢劫者的行为和面貌,为案件破案和定罪提供直接的证据。
另外,书证也是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形式。书证是指书面材料,如合同、账目、通知书等。书证可以提供相关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明,为案件的查清和定罪提供重要线索。
最后,当事人陈述也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证据形式。当事人陈述是被告人在辩护过程中对案件事实和自己的行为进行陈述和解释。当事人陈述可以提供被告人自述的案发经过和相关情况,对法庭判断被告人有罪或无罪起到重要的参考作用。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证据包括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书证和当事人陈述等多种类型。这些证据形式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作用,在刑事诉讼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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